即墨古城公建捐赠,以成善德以就千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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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古城这一民心工程自启动以来备受   第一条 应社会各界的要求,为了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即墨古城公共建设项目,规范捐赠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即墨古城公共建设项目是指即墨古城项目中的县衙、万字会、教堂、财神庙、城隍庙、真武庙、考院、劳山书院、文昌阁、牌坊群、三门(潮海门、环秀门、通济门)四阁(观音阁、火神阁、三官阁、魁星阁)、专题博物馆等公共建筑及其内部展陈、室外景观等公益性部分。

  向即墨古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古城管理办公室)捐赠资金或物资以及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捐赠人)可以向古城管理办公室捐赠资金或物资。捐赠的资金或物资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古城管理办公室为受赠人,负责捐赠资金或物资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捐赠人可以向古城管理办公室无条件或者附条件地捐赠资金或物资。其中,附条件捐赠资金或物资的,古城管理办公室可以与捐赠人协商约定下列条件:

  (一)为捐赠项目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者签字仪式;

  (二)为捐赠人在即墨古城纪念册中做宣传介绍;

  (三)授予捐赠人在即墨古城有关公建适当位置的冠名权;

  (四)受邀参加相关活动仪式;

  (五)捐赠人与古城管理办公室协商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古城管理办公室接受捐赠,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捐赠人向古城管理办公室提出捐赠意愿;

  (二)古城管理办公室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资金转移等事项;

  (三)古城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为捐赠人办妥有关手续。

  第六条古城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捐赠人对即墨古城的贡献大小,对捐赠人以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或者在捐赠碑上镌刻留名纪念等方式进行奖励。

  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进行公开奖励的,古城管理办公室需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七条 捐赠人捐赠资金或物资的,其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古城管理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受赠资金或物资的使用管理制度。

  捐赠的资金或物资适用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捐赠范围。但捐赠人与古城管理办公室就捐赠资金或物资有约定用途的,古城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 古城管理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对受赠财产,向捐赠人出具捐赠收入专用票据。古城管理办公室设立捐赠专项资金帐户,专款专用。

  第十条 古城管理办公室每年度将受赠资金或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行政监督和监察,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捐赠人有权向古城管理办公室查询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古城管理办公室如实答复,使用不当或非法挪用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生效。本办法最终解释权由即墨古城管理办公室负责。

联系方式

捐赠地点:即墨古城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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