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即墨区城市形象,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近期,即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旧城区社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中明确了补偿方法和其他事项,以下为节选的主要内容。旧城区范围内的社区(村庄)。该范围北至青威路、南至城阳界、西至规划的马山路、东至国道,共67.34平方公里。旧城区范围之外具备改造条件的社区(村庄)改造项目,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街道办事处作为社区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统筹做好调查摸底、征求意见、签订协议、搬迁腾房和村民(居民)回迁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要求,在搬迁、建设、回迁安置等重要环节,将村居民关心的改造方案进行公示。采用房屋补偿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补偿办法
(一)房屋用途认定
1.住宅房屋。房地权属证件载明为住宅的。2.非住宅房屋。房地权属证件载明为非住宅的。3.住宅与非住宅兼用房屋。房地权属证件载明为住宅,全部或部分房屋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且相关证件注明的营业地址与房屋地址一致的。4.其他。无房地权属证件和用途不清的房屋,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调查认定。
(二)应补偿面积
1.带院平房及二层住宅。选择房屋补偿的,以房地权属证件载明的或经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作为应补偿面积,第二层及以上合法建筑面积计入应补偿面积;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房地权属证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作为应补偿面积,院落用地另行给予补助费。2.多层楼房住宅。以房地权属证件载明的或经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作为应补偿面积。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该公摊面积不计入计算临时过渡费的面积)。3.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类非住宅房屋。按照房地权属证件载明的或经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应补偿面积。4.被征收多层楼房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补偿;被征收多层楼房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与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按照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的50%支付房款。被征收平房及二层住宅房屋应补偿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补偿;被征收平房及二层住宅房屋应补偿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按照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的50%支付房款。
(三)房屋补偿
补偿房屋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住宅与非住宅兼用房屋,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另行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1.选择房屋补偿的。以确认的住宅或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类非住宅房屋应补偿面积给予等面积补偿。根据应补偿房屋面积结合安置房屋的户型设计选择安置房屋,可选择多套。被搬迁人可自行选择上靠或下靠,住宅房屋上、下靠总面积均不得超过35平方米。安置房屋面积与应补偿面积差额部分,按照相应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结算差价。住宅房屋被搬迁人可以选择安置房屋简单装修,简单装修标准为:厨房、卫生间铺地砖、墙砖,安装洗菜盆、洗手盆、坐便器;室内安装木质夹板门;客厅、卧室地面水泥压光、墙面刮腻子。2.选择货币补偿的。(1)住宅房屋。以确认的应补偿面积,按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计算补偿金。院落用地结合房屋所在区域的住宅用地基准地价评估确定补助费,其他附属物、构筑物等不再评估,按院落用地面积以每平方米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费。(2)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类非住宅房屋。以确认的应补偿面积,按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计算补偿金。被搬迁人的土地权属面积大于房屋权属占地面积的,对多出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评估补偿,其他合法附属物、构筑物等另行评估给予补偿。上述住宅、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及土地价格,由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的选定参照青岛市的相关规定执行。3.工矿仓储类及其他非住宅房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评估确定。
(四)补助费
1.住宅房屋(1)搬迁补助费。选择房屋补偿的每户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元。(2)临时过渡费。选择房屋补偿的,以协议约定的临时过渡期限(高层安置楼房不超过36个月)及确认的应补偿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计发,因搬迁人原因延长过渡期限的,根据确认的应补偿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计发逾期临时过渡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以确认的应补偿面积,按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个月。带院住宅应补偿面积或多层楼房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与增加的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其临时过渡费按45平方米计发。(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认定为住宅与非住宅兼用房屋,因搬迁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以确认的被搬迁房屋作为非住宅使用的经营面积,按照办理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起始时间分别计算,一次性计发10个月:1年以内的(含1年)每平方米10元,1-3年的(含3年)每平方米20元,3年以上的每平方米30元。对于沿公路、市政道路底层用于商业或服务业的住宅房屋,取得营业执照一年以上且有纳税记录(或免税证明)的,可以按照确认的经营面积给予征收(搬迁)时点等面积10年租金50%的等额租金补助。(4)简单装修补助费。住宅房屋被搬迁人不需要简单装修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安置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元的标准给予补助。2.非住宅房屋。(1)搬迁补助费。以确认的房屋经营面积,按每平方米20元计发。(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因搬迁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确认的房屋经营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选择房屋补偿的,按照上述标准结合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因搬迁人原因延长过渡期限的,根据确认的经营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45元的标准计发逾期经营性补助费。对于沿公路、市政道路底层用于商业或服务业的住宅房屋,取得营业执照一年以上且有纳税记录(或免税证明)的,可以按照确认的经营面积给予征收(搬迁)时点等面积10年租金50%的等额租金补助。
(五)奖励
1.住宅房屋。带院住宅选择房屋补偿或选择货币补偿及多层楼房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的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内签约的,每户奖励10平方米的补偿面积(该奖励面积不计入临时过渡费的基数)。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每户奖励2万元,具体发放方式在房屋搬迁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2.非住宅房屋。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每户奖励2万元,具体发放方式在房屋搬迁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社区改造项目按所有村民均选择房屋补偿方式计算应补偿住宅房屋面积(含10平方米奖励面积)7%的比例,在安置区内配建商业用房。该商业用房仅限村庄自用或对外租赁,所产生的租赁费等收益,专项用于集体经济发展、村民福利等支出。配建的商业用房不得抵押或销售,具体管理办法由街道组织村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一)区级重点项目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征收居民住宅房屋或搬迁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二)在社区改造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划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对擅自改变城中村改造规划,变通或改变搬迁政策等违反政策、突破政策、影响搬迁秩序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本实施意见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年3月27日公布的《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即政发﹝﹞17号)同时废止。本意见实施前,经区政府批准已经实施的项目,仍按原批准意见执行。